□新華社記者高皓亮
  潛逃新加坡並獲永久居住權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審——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開庭審理沒收其違法所得一案。
  這是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後“海外追贓第一案”,李華波因此而成為我國首個被沒收違法所得的外逃貪官。“法槌”對那些在逃和擬外逃的貪官敲響了警鐘:海外不在“法外”。
  “小股長”涉嫌貪腐近億元外逃
  捲款潛逃至新加坡的李華波至今尚未歸案,他的父母聘請的兩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開庭。
  此前,李華波已被新加坡法院以涉嫌洗黑錢、有辱金融機構聲譽等罪名判處坐牢15個月。
  下轉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檢察機關指出,犯罪嫌疑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後不能到案,依法提請法院對其違法所得2953萬元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追繳。
  其違法所得共計18項,其中前16項均為新加坡方面在調查過程中查獲的違法所得資產,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現金、銀行支票、購置的房產等。李華波在境內的一輛汽車和名下位於鄱陽縣的一套房產也被當地檢察機關扣押查封。
  法庭上,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異議部分財產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專門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查封、凍結或扣押,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承認並執行我國裁決。
  復旦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謝佑平指出,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依法沒收潛逃官員違法所得的申請,法院依法審理,在這一過程中潛逃貪官無法到庭,但必須允許其近親屬、利害關係人和訴訟代理人充分表達異議,在此基礎上作出生效判決。
  “海外追贓第一案”耗時1年半
  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於同年2月13日對李華波涉嫌犯貪污罪立案偵查,2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李華波發佈紅色通報。
  經新加坡警方調查發現,李華波夫婦在新加坡擁有共計價值新元545萬餘元的財產,以上財產除其二人用於全球投資計劃150萬新元以外,其餘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從當地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法院依法立案併發布公告,到最終開庭審理,這起“海外追贓第一案”橫跨兩國,耗時將近1年半。“中國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門要進行大量的手續、文件往來”,參與案件審理的一名司法人員說。
  “國內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協助協定,幫助中國追回潛逃官員違法所得。”謝佑平說,目前中國職務犯罪嫌疑人主要潛逃目的地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的法律,均認可承認並執行包括中國在內的外國法院沒收裁決的內容。
  “涉及境外追贓案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可適時啟動刑事司法協助程序,請求相關國家查封、凍結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外的犯罪資產。在此基礎上,由中國司法機關啟動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和司法協助程序,從而追回境外犯罪資產。”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一位負責人如此解釋。
  “由於我們國家沒有缺席審判制度,以往沒抓到外逃貪官,其違法所得難以及時追繳,而現在即便其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國外,也將難以躲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黃京平說。
  “海外追贓”對外逃官員“釜底抽薪”
  貪污巨款後潛逃海外,腐敗現象和行為的跨國化趨勢日益突出,許多貪官將國外視為“避罪天堂”。今後,這一“天堂”將越來越少、空間越來越小。
  我國自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就不斷加強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目前已與超過6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0多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加強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從根本上切斷跨國腐敗資金外逃渠道。
  今年以來更是密集吹響境外反腐追逃的衝鋒號:1月中央領導要求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3月最高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獵狐2014”行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贓的關鍵之一是從根源上切斷外逃貪官的資金鏈。“把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目前還面臨諸多障礙,但只要把他的贓款追回來,他在國外的日子也就不好過。”謝佑平說,通過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進一步加大對境外贓款追繳力度,既對潛逃官員釜底抽薪,也對潛在的外逃貪腐官員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們捐款外逃的企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秀梅說,特別沒收程序的設置可以更加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若中國司法系統出具正式文件申請查詢或凍結外逃貪官銀行資產時,金融機構有義務協助提供信息及對其資產予以凍結,外逃貪官資金被凍結則有利於中國將其通過各種途徑追回。
  專家們表示,李華波案件意味著我國依法沒收潛逃官員違法所得邁出實質步伐,充分體現了我國依法嚴懲腐敗犯罪,決不允許潛逃貪官在刑罰上逃避製裁,在經濟上得便宜的決心。
  新華社南昌8月29日電
  (原標題:外逃貪官不在“法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k34kkxhe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